概要:山西公司在网上看到上海奇立公司转让闲置机械的广告,经过网络联络后,便草率与奇立公司孟仁经理约定:机械可以买,但需要和机械的实质所人上海庞海公司签协议。后合同签好,设施也运到了山西。实信公司觉得所有万事大吉,不想非常快机械在运行中出现缺陷。经协商,孟仁经理赞同一手退货,一手还款,哪个知设施运回上海后。退款却迟迟未打入山西公司。庞海公司和孟仁经理是不是涉嫌诈骗?山西公司该怎么样拿到货款并赔偿损失?
会诊建议: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,骗取他们当事人的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以非法占有为目是指非法占有他们当事人财物。而在合同双方出货了双方认同的标的物时,则是民事的交易关系,有买有卖,不是非法占有。当然,假如在买卖中使用了欺骗方法故意隐瞒商品有关事实等状况的,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以欺诈方法订立合同的应为无效合同。其法律后果是返还钱款,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。
企业经营往来中,只有搞清刑事范围中的合同诈骗与民事范围中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,才能选择对应的法律解决渠道,防止人物才力的浪费。
1、案情介绍:
山西公司在互联网上搜寻到上海奇立公司供应的石川岛500型二手履带吊的广告,依据网站上该公司联系电话,联络到自称经理的孟仁,经协商和邮件确认商品照片后,山西公司就派人到上海找到孟仁看货,经过简单草帅的看过机械外观后,实信公司坚决需要签订合同。无奈,孟仁说这设施是庞海公司,合同要和庞海公司签订。看到孟仁经理人非常爽快,有求必应,合同内容谈的比较愉悦,当时实信公司也没注意具体的合同主体问题,总之设施看到了,还可以自己提设
备,应该不会有哪些问题。因此和庞海公司签订合同。合同约定:价款45万元,预付定金15万元,提设施时付清余款30万元。设施自提,二手设施不保修、不退货。实信公司签订合同后,立即公告公司财务根据庞海企业的账号汇款15万定金到帐,同时自觉得聪明的实信公司派人日夜守候设施。
3日后孟仁公告定金已经到账可以提设施。实信公司匆匆忙忙订车运输设施。同时将剩余设施款30万元汇到孟仁银行卡上。高开心兴拉设施回家了。到家后,在用设施过程中发现该设施没说的那样有力量,于是找修理职员查询,修理职员发现设施是石川岛400型,并认真查询设施型号,发现设施型号“石川岛500型”处有明显的突起,擦掉突起边缘油漆,发现该型号标志是不干胶粘贴的。撕开不干胶发现里面赫然是“石川岛400型”。实信公司恼羞成怒,立即拨打孟仁电话,并责备其欺骗行为,并声称报案,告其诈骗。孟仁看到我们的骗术败露,为了降低麻烦,赞同退货。实信公司将设施拉回上海交给孟仁。孟仁开始说3日内退还全部设施款。但一个月过去了,孟仁也不支付一分钱。随即,找到保诚律师事务所,请求保诚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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